【财新网】(专栏作家 夏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其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与此前国务院两次将房贷利息扣除限定为“普通住房”不同,暂行办法只明确了首套房的要求,体现了支持刚需、尊重住房多样化的客观现实,但是,又引出了一个问题,“首套住房”应该如何认定?
假设两种认定方式。
第一,“首套住房”就是纳税人或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房。98年房改前后,很多人购买了单位配售的公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卖掉公房,买了商品房,第一套住房大多没有贷款,也无从追溯,抵扣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