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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需要存量改革

2019年01月16日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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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再融资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应成为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放弃非公开再融资行政审批制之后,再推开上市公司公开股票发行以及IPO的市场化改革

  文|钟俞

  目前正在推动的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项工作可视为现有体系外的增量改革。我们在进行增量改革的时候,切莫忽视存量改革,因为存量制度面对的企业主体为数更多,体量更大,影响更广。资本市场现有制度的核心是股票发行制度,而存量改革不妨从“再融资”即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制度入手。

  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采取行政核准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实践层面上,1998年证券法立法前,股票发行制度肇始于股市建立初期的计划管理和行政审批实践,上市公司再融资与首次公开发行的管理方式不加区分,证券法立法时将这种管理方式予以法定化。后来2004、2005、2013和2014年四次修法,均系中国证监会行政本位主导立法,没有涉及股票发行行政权力节制和发行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作为股票发行审批制度的组成部分延续至今,屹然不动。证券立法二十年,股市建立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已四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但是,股票发行这一基础金融要素却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仍然处于从股票发行权利、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到募资用途、流通权利等全面行政管制之中,近年来甚至有变本加厉之势。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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