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云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
于佳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欧洲中部时间1月30日20时30分许(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3点30分),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在召开世卫组织的突发事件委员会后宣布,新冠病毒疫情的全球性爆发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a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是一个非常特定的术语,其渊源是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该条例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创始缔约国之一,因此,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中国。以下基于该条例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何判定某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缔约国面对此类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