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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慈善组织所募款物的限制应撤销

2020年02月01日 16:02
T中
作为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倡导”只能是抽象的,“出手”的主要方式只能是“禁止”、“限制”,这就需要格外谨慎。如有不慎,不仅可能违法、越权,而且可能抑制民间的努力,并给疫情防控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文|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第476号公告,其中第二条第二句的内容是:“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下文称该句内容为“《公告》”,称上述机构为“五家机构”。)

  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要求。民政部应当尽快撤销该决定。此外,许多人对《公告》的适用范围有误解,导致其消极影响扩大化,亟需澄清。

  清华大学贾西津教授1月26日接受了《财新》杂志的采访(《民政部指定五家机构接收捐助 能否保证善意抵达终点?》)。我完全赞成她的观点,这里稍作补充。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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