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江东
8月7日晚,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新《证券法》第171条对行政和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落地执行还有待细化的实施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细化实施办法已经初步成型,新《证券法》下的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践已指日可待。本文拟对《征求意见稿》与2015年2月发布实施《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对比分析,就其积极意义作简要评述,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意义重大
文|黄江东
8月7日晚,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新《证券法》第171条对行政和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落地执行还有待细化的实施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细化实施办法已经初步成型,新《证券法》下的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践已指日可待。本文拟对《征求意见稿》与2015年2月发布实施《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对比分析,就其积极意义作简要评述,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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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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