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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收购利弊之辩

2021年03月02日 18:55
T中
资产出售后,因收购方把公司搞垮,公司董事是否违反信义义务?是否构成:“帮凶”?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寿双)2020年12月,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引人瞩目的判决, 即In re Nine West LBO Securities Litigation, Case No. 20-2941 (S.D.N.Y. Dec. 4, 2020),该案中法官认为Jones Group Inc(以下简称 Jones Group)的董事对向私募基金 Sycamore Partners(以下简称 Sycamore)出售公司中违反董事的信义义务,而且构成“帮凶”(aiding-and-abetting)。美国法院判收购交易中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本不鲜见,但这个案子的诡异之处在于,收购方跟董事并无任何关系(本来可以很简单适用“商业判断原则”的一般标准进行判断即可),而且法院判决的理由是Sycamore事后(post transaction)“瞎折腾”把公司搞垮了,对于这个事后行为,当时的董事也要承担责任,理由是董事本应当预见到这一后果,但对收购后Jones Group的偿付能力缺乏有效评估。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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