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周浩)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托于“第三方支付”,为解决多种支付场景同时使用的需要,实现互联互通,“第四方支付”应运而生。
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少“第四方支付”游走于灰色地带,违反国家规定,借助“第三方支付”,聚合网络接口,非法进行支付结算,或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套现、漂白,提供资金渠道,是当前国家重点打击的网络犯罪之一。
围绕“第四方支付”的性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罪与非罪边界在何处,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司法实践中问题不少,值得关注。
“第四方支付”的定位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由此,网络支付,从事资金结算,必须取得支付牌照,否则就是无证经营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