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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治保障

2021年05月31日 16:16
T中
需要适当放松准入管制,及时下发个人征信牌照,打破个人征信市场的行政垄断,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企业“加法”,活跃数字经济

  文|邓建鹏 马文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征信市场化

  个人征信是基于个人资产状况和借贷历史信息,对个人未来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评价和预测,在防范金融风险、发展普惠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影响重大,是信贷领域的关键性基础设施。

  近年来,数字经济与普惠金融对征信市场提出了更高要求,个人征信市场化是市场所需,大势所趋。在过去十多年,个人征信服务长期由央行征信中心供给,服务范围主要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但随着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构建在数据之上的征信行业面临新机遇与变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不断促进消费升级,为个人征信创造出更大的行业发展和应用空间。我国既有个人征信服务供给不足,亟需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力量,促进行业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时代,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等平台积累的海量数据可以作为“替代数据”参与信用评价,增加了征信供给的可能。为满足市场需求,各类评分、反欺诈产品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也使征信内涵不断扩展。上述新业态具有发生学上的正当性,却可能被纳入“非法征信”,面临合法性上的诘问,亟需合规发展。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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