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一部法规出台,犹如“新产品”面世,到底质量如何,效果如何,总免不了人有人要提意见,作评价。更重要的是,一部法规出台,相关部门要看到可能存在的“病症”,需要给其定期的体检、养护,保其健康。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难以使人信服,进而使评估结果不具有可行性。
地方立法后评估,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的目的主要是对业已颁行的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反馈,以期为地方立法的下一步修改完善奠定实践依据。2015年《立法法》修正以后,地方立法的后评估工作受到重视,它和立法调研、立项、评估、论证、听证、审议等机制一样,是地方立法的法定程序之一,通过立法后评估,发现缺陷,进而及时矫正和修缮,为立法理念的更新、立法水平的提升夯实基础,为后续的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