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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考验执法者的理性判断和人文关怀

文|赵宏 胡斌
2022年09月28日 11:16
“巴黎贝甜案”以及“拍黄瓜案”“芹菜案”等案例,之所以引发公众热议和舆情喧嚣,背后隐含的是严格执法与理性执法、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张力与冲突
news 原图 8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巴黎贝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由,做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并处58.8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消息一出即引起全网热议,很多上海市民甚至在近日通过购买来对“巴黎贝甜”予以应援。图:视觉中国

  近日媒体曝出,知名企业“巴黎贝甜”(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因为疫情封控期间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被关闭,部分员工到培训中心过渡,又为了满足附近社区居民对物质供应的需求,而短暂从事糕点生产经营。8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巴黎贝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由,做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并处58.8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消息一出即引起全网热议,很多上海市民甚至在近日通过购买来对“巴黎贝甜”予以应援。撇开公众朴素的情感因素,“巴黎贝甜”被罚到底冤不冤,执法者做出这一行政处罚又是否合法适当,还需从法理角度分析。

一、“巴黎贝甜”被罚到底“冤不冤”?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巴黎贝甜”被处罚的直接原因是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现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巴黎贝甜”作为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不可能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此次却因“无证生产”而被处罚,其更直接违反的是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提及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2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如果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该《办法》第53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20条予以处罚,由此才有了上文所提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以及处以货值金额10倍即58.8万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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