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IFRS17之前,有一个观念需要澄清,即会计准则在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中应该扮演什么作用。是只作为“镜子”真实反应业务实质,还是同时扮演方向引导的角色对保险业长期经营方向产生影响。笔者认为,真实反应业务实质的功能需要与业务导向的功能分开,会计准则以真实反应业务实质为目的,业务导向的功能则由各国监理政策来完成,比如偿付能力政策的监管,政策法规的监管等。但是,IFRS17的一些政策,在讨论何为“真实反应业务实质”的过程中,混淆了业务引导的功能,使得一些会计规定不仅不能真实反应业务实质,还将在长期改变保险业务的经营方向。下面我就以IFRS17中对保单贷款的规定来说明这个概念混淆后产生的影响。
一、 IFRS17采用的保单贷款业务的观点将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保单贷款业务是保险人赋予投保人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抵押,向保险人以约定利率借款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