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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消除“双重标准”

2023年05月29日 14:47
陈利浩
陈利浩

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二十大”明确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但在部分法规、政策中主要还只把企业定位为技术的受让方和实施方,亟待完善

  中共二十大提出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明确要求,中央深改委专门下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强调这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企业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进一步的确立。但是,在某些相关法规、政策中,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尚付阙如,亟待体现、落实。

一、法规、政策对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双重标准”。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但是,适用国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的实质性政策,企业的科技人员却基本无缘享受。例如: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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