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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币的四个误读

2025年10月28日 17:57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从事货币经济研究二十余年。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信息社会五十人论坛成员,央行金标委区块链安全分会成员,中国电子协会区块链分会成员;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曾担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顾问,阿里研究院学委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集团、中国华能集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拥有律师从业资格并曾有十年执业经验。
周子衡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从事货币经济研究二十余年。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信息社会五十人论坛成员,央行金标委区块链安全分会成员,中国电子协会区块链分会成员;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曾担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顾问,阿里研究院学委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集团、中国华能集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拥有律师从业资格并曾有十年执业经验。

不可以将“数字资产”误读为“数字货币”,不能将“技术创造”等同于“货币创造”,现阶段而言,稳定币是货币破坏,而非货币创新
news 原图 图:视觉中国

  近来,各界关于稳定币的讨论颇为热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发人深省,也有些许意见模棱两可,有待厘清。

  一、不可以将“数字资产”误读为“数字货币”

  货币是资产,即所谓“货币资产”。但是,并非所有资产都可以“升格”为货币,须经一个重要的环节即法律界定,这就是所谓的“货币法定”原则。

  货币法定的现实意义在于,货币流通无须如商品流通一样缴纳税款,这就将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严格地区隔开来。资产的交易、持有或流转必然伴随着缴纳税款的义务,数字资产同样背负税责。虽然各有关主权当局并未出台有关数字资产的税则及细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天然地”具备免税的资格或条件。事实上,有关部门对于数字资产的大量罚没处置以及司法事件除涉及金融欺诈外,往往都是基于缴税义务作出。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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