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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身份定位 迸发企业活力

2025年12月09日 14:39
九三学社中央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广东省政协提案工作研究会副会长;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名誉董事长。历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广东省委副主委,广东省政协常委、提案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
陈利浩

九三学社中央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广东省政协提案工作研究会副会长;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名誉董事长。历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广东省委副主委,广东省政协常委、提案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

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管理人员的活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news 原图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直接决定着履职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甚至导致同一行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图:视觉中国

  在国资国企改革中,要“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就会催生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公司、企业;要“提高国企竞争力”,就要面向市场选聘管理人员、建设职业经理人队伍,将吸纳越来越多的与原国有企业“干部”身份不同的高管。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直接决定着履职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甚至导致同一行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明确、具体的标准和指引非常重要。

  中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只要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成为《刑法》中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以及其他共101条罪名的主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概念的外延、内涵都在发生变化。例如,“国有公司、企业” 中,除了原有的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否也应包括在内?“非国有公司、企业”,是否就指“国有参股”的情形?“委派”的主体、客体可能有什么变化?“从事公务”,包括哪些活动?等等。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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