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 蒋飞
中国证监会7月4日就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的强制退市制度,是此次改革政策的最大亮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在《证券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国务院不久前颁布的“新国九条”作为上位法的补充,赋予了交易所大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执行强制退市的权力。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并未规定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时,交易所可以终止其上市地位;仅仅赋予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权限。曾参与修法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说,这一保守的安排是顾及当时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A股上市公司往往一股独大,大股东和管理层有绝对的话语权,信息披露也不完善,小股东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先知情,经常是被动的受害者。因此在保护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强制退市无法避免对中小股东的连带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