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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何以垄断

2013年07月05日 08:23
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由一家垄断,实乃中国环保事业和13亿国人之祸

  财新记者 向明

  6月26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引发会上会下普遍关注。尤其是草案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争议。

  平心而论,与一审时的草案相比,二审草案内容更加完善,且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其中,乃环保立法的重大突破。之所以有此突破,是因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公益诉讼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