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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不该承受之重

2014年08月26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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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面前,市场主体并无国别之分;《反垄断法》不应该承担振兴民族企业的重任,更不是一个国家实现其产业政策的工具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陶景洲)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教授有一句名言:“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自美国《谢尔曼法》1890年颁布以来,无论是美国铝业,还是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亦或是摩根财团,都曾尝试过反垄断法之剑的锋芒,因此挥剑者须万分小心,稍有不慎便可能“伤人误己”。

  反观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起初较为沉寂,除2009年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之外,鲜少有大动作。不过,这种沉寂在去年打破,从发改委“剑指”五粮液和茅台到工商局调查包装巨头利乐,执法机构频频发力。一切都似乎昭示着《反垄断法》这把“宝剑”在经历五年的打造后终于要亮剑出鞘。而近来反垄断风头更甚,调查风波频频上演,无论是科技巨鳄高通和微软,还是车坛大亨奥迪、宝马和奔驰,均受到调查,更有12家日本车零部件企业再创罚单新高。

责任编辑:王晓冰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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