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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重构资本市场中政府部门关系——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六)

2014年09月26日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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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修法为契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必将面临梳理和重构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啸)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修法为契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机构”)的关系必将面临梳理和重构。这也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一次历史机遇。如前文所述,鉴于“一股独大“和”关联公司系“的股权和公司架构,合规性要求(发行人的独立完整性及规范关联交易、禁止同业竞争等,以及报告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证券法》的发行条件中应予保留。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合规审查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承担,完全排除其他行政主管机构的存在,还是适当分权,调动它们各自领域的监管资源?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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