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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为何必须写上“依据宪法”?

2015年04月28日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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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写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时,并未明确其根据是现行宪法第2条、第57条,或是第58条,依据宪法中的哪一或者哪些条款行使立法权,是亟待明晰的争议焦点

  文| 叶海波

  引言

  “宪法者何物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在宪法具备实效的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时,必须明确宪法典上的根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惯常表达由此而生,以表征普通立法的宪法渊源。然则,源于理论和实践的混乱,在当下中国,这一常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类质疑首先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香港基本法》)草案合宪性之争中,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达至顶峰。《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是我国民法与宪法关系理论之争的延续和体现,但基本上脱离了“中国法秩序”的语境,发生学的事实论是常见的分析方法,并不存在基于宪法文本和规范方法的严肃讨论。由于缺乏规范意识,论者并未讨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性内涵——限制立法权,而是简单地将之等同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或者偏好于简单地历史梳理,或者满足于宪法至上的空洞说教,在理论上遗留如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否仅是关于事实的陈述性命题?是否内含规范性的价值判断?作为规范性命题,它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各方面的具体内涵如何确定?本文试图以《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为例,探讨上述问题。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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