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特约作者 秦前红 付婧)
宪法监督的学界争议
八二宪法颁行迄今,学界围绕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模式、基础、现状及制度设计的讨论连篇累牍,针对“宪法监督”这一问题使用了若干种术语来阐释,诸如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宪法审查、司法审查、宪法保障、宪法诉讼等,以至于宪法监督与前述概念在语义上出现了相互纠缠的现象。
关于宪法监督的概念,学界在内涵和外延方面至今未能形成共识。一般而言,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实施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从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特定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