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熊伟)2015年8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五问收费公路改革:养护期收费合法吗?》一文,旨在论证高速公路收费期届满后,针对养护管理成本继续收费的合法性。遗憾的是,通观全文,五问五答都是在论证养护收费的必要性,没有回答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只是在文末引用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的观点,将《预算法》作为养护期收费的法律依据。
张教授表示,根据《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如科教文卫体、农业环保等方面,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则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结合高速公路选择性通行的特性,其养护管理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完成的任务。张教授据此认为,本次修订是对《预算法》的补充和细化,是有上位法依据的。笔者以为,这个观点很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