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步入调整期,债券违约、破产案件频发,“债转股”再度成为热门词汇。不论是债务重组还是破产重整,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控股股东持有的关联债权在清偿次序上是否应当劣后于其他无关联债权甚至优先股股权。作为支持劣后处理的法律原则,美国破产法的“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在媒体报道中被反复援引、频繁出现。
那么,“深石原则”究竟在说什么?是不是所有的关联债权都该被劣后处理?清偿次序的劣后,如何在重整计划中具体实现?是该大幅度削减其债权金额,还是该将之全额纳入“债转股”方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经济步入调整期,债券违约、破产案件频发,“债转股”再度成为热门词汇。不论是债务重组还是破产重整,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控股股东持有的关联债权在清偿次序上是否应当劣后于其他无关联债权甚至优先股股权。作为支持劣后处理的法律原则,美国破产法的“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在媒体报道中被反复援引、频繁出现。
那么,“深石原则”究竟在说什么?是不是所有的关联债权都该被劣后处理?清偿次序的劣后,如何在重整计划中具体实现?是该大幅度削减其债权金额,还是该将之全额纳入“债转股”方案?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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