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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竞争中性”规制国企与民企

2018年12月12日 15:41
T中
如果没有全体系的变化,“竞争中性”还是难免流于形式。“实质大于形式”,一个判例胜过一沓文件

  文︱熊焰

  国富资本董事长

  今年十月前后,两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和易纲先生不约而同提到用“竞争中性”原则来对待国有企业。同一时间段,国务院国资委发言人也做出类似表述:所有制中性。这是个国际化的话题,竞争中性最早是1993年由澳大利亚提出,后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一步扩展,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作为专门的一章对其进行详细描述。

  “竞争中性”,是指一个有操作性的管理框架,从经营业务区分、成本监管、回报率要求、补贴监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信贷中性以及政府采购中性等方面来规制国有企业。考虑接受“竞争中性”这一原则,是中国对开放型世界经济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的积极举措,用对方听得懂的语言,即有承诺、可核查的方法来优化和规制国有企业。截至目前,还是表态居多,由央行行长和国务院国资委发言人来讲“竞争中性”,层级不够高,大家期盼着更高层对这个话题进行表态。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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