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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挤出效应链”看什么是竞争中性原则

2018年11月07日 11:02
政府需要严格保护私人产权,同时政府与其企业(包括国有银行)应严格依照辅助性原则行事,即在市场上不与民争利,只对市场的运行提供辅助性的支持
当企业进一步发展,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可以发挥主导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像老子所言,顺应“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退出竞争性领域,不与民争利。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专栏作家 冯兴元)在不久前的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及答问中,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这是我们大概第一次听到从国内高级官员提及“竞争中性”概念。该概念令人耳目一新。10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回应国企“竞争中性”原则时称,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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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1965年出生于浙江宁海。 现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导;中国社科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华人哈耶克学会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学术委员; 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政府制度创新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北京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欧洲研究会会员、德国分会会员; 《西方现代思想丛书》主编;《秩序理论与经济学丛书》主编和 《西方经济与社会科学精品丛书》主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