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汪路)至此,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理由反对泛化信用。如前所述,“泛化信用”的根源,在于把社会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状态归入“信用”“公共信用”或“社会信用”。其派生的的现象包括:把公共部门判定社会主体是否遵守法规状况的信息,归入信用信息,即泛化征信;把以这类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成分的评价、评分和报告,称之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和信用报告;等等。强调一下,我们反对的仅仅是这些泛化信用、绑架信用的现象。
泛化信用十日谈(6):如何科学推进依法治国
2020年06月17日 13:37
T中
泛化信用,实际上为公共部门扩张了新的权力机制,同时使社会主体有更多的受伤压抑感,与科学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路不符,不是依法治国的方向和有益实践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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