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永明 | 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中国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文革的结束,中国人痛定思痛,“依法治国”、“法治”逐渐成为热门话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随之也做出相应的修改,这一讨论进入了新的阶段。最近,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讨论更是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峰。大江南北、举国上下无不鼓呼,理论界与实务界交相喧哗,党、政、军、工、农、学、商界无不言法治,发表的文章、报告、宣讲汗牛充栋、数不胜数,真可谓对于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热议,莫盛于今日之中国。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一浪高过一浪的法治声中,许多著述(包括很多出自“知名”、“权威”的“法学家”)只为宣传而宣传,却不讲逻辑、不讲事理、不讲学理,对社会产生了很多误导作用。对于“依法治国”作偏面化、绝对化的解释和渲染,便是突出之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