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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君:数字经济对税制与税收划分的影响

2020年11月04日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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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划分的财政能力、确立职责和健全(政府间财政)关系这些功能所依赖的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和自立性价值,以及支持所有这些功能与价值的“可预见的可控收入”,如何因数字经济特征被滥用与不适应而被具体侵蚀?又该如何被补救?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雍君)

一、引言

  伴随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应用而来的数字经济发展引起的税收问题被许多文献讨论,欧盟在国际税收层面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讨论尤其系统而深入,并在某种程度上进入了相关实践。欧盟于2018年3月制定了对提供在线广告、中介活动、用户数据整理和出售等三类数字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征税的提案。同年10月,英国宣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对提供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市场交易等三类服务的数字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通过了数字服务税法案,正式向定向网络广告商、用户数据销售商、中介平台等三类数字企业征税,全球首部数字服务税法落地生效。相比之下,当前关于滥用数字经济特征对国内税制和税收划分的侵蚀性影响的讨论,因缺失适当的分析框架而显得支离破碎。需要指出的是:诱发侵蚀性影响的不是数字经济或经济的数字化发展,而是纳税人和辖区在利益驱动下对数字经济特征的滥用,或者某种程度的不适应。主要特征包括数字化商业模式、数字产品与服务、远程下载交易(线上交易或线上线下结合的远程交易)以及去实体化(无须实体性存在亦可展开经济活动)。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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