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接《科技伦理治理诸原则(上):新兴科技发展及其伦理挑战》、《科技伦理治理诸原则(中):以“人的价值”为中心》)
原则之五:问责(accountability)
一、问责制的定义
问责制存在于双方之间的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有期望,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关于他们如何满足这些期望,或不这样做将面临什么后果的信息。问责一词在英文上的构造,和“账户”(account)以及“会计”(accountant)相关。传统上,它是指代理人通过正式协定向委托人提供代表委托人进行的活动的账户,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但委托人有要求代理人(随时)提供账户(状况及其说明)的权力。在现代意义上,问责被普遍认为是特定的组织、行业或人(比如政府官员)应该对他们的行为“更负责任”或“被追究责任”,而不需要先前就存在问责关系,这样,问责制就实际上就包含了“软性”的以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义务”。(Brendan Whitty,2008)欧洲理事会在题为《善治的12条原则》的文件中,对问责制的内涵做出了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