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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调整调度原则和修改调度条例|电改观察(6)

2022年05月27日 11:34
吴安平
吴安平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国际能源经济研究院委员、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专业委会专家、重庆市配售电行业协会专家

现行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和原则明显与今天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要求不相适应

  【财新网】中国现行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制定,经2011年修订后沿用至今。有关条款和原则明显与今天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行必要调整。

  首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区域、省、市、县五级调度机构体系仍旧是合适和需要的,有的电网取消了县级调度,现在看不仅不能取消反而应当加强,但县级调度应明确为配电网调度。县级配电网是新型电力系统的基本平衡单元,配电网有源化后,县级(配电网)调度是配电网与大电网双向互动的桥梁,其重要性应受到高度重视。各级调度机构行政上分属对应的电网企业(省、市两级调度机构同属省输电网公司),但技术业务上则属于一个系统,具有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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