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紧接着,国务院面向社会征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的线索和意见建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也都发布了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案例和文件。进入9月,中央更史无前例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笔者认为:在各种重磅政策、举措纷至沓来之际,需要按照中央“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从理论上明确“作为非公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民营经济,其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公有制经济成分”,民营经济中的“新型集体经济”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从而真正确立“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己人”的属性,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对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共识,避免不应有的误读、反复和动摇。
一、对民营经济的现有统计口径包含了多种经济成分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概括“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事实上,这个“五六七八九”统计口径中的民营经济,包含了三方面的经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