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消费税总体呈现为选择性的特点
整体而言,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消费税应运而生。当时,在课税范围的选择上,也是经过斟酌考虑的,范围过宽就会失去特殊调节的功能,范围过窄则不能发挥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
我国消费税属于中间型特别消费税。参考国际经验,消费税是发达经济体的重要税源。根据经合组织(OECD)发布2022版消费税趋势报告,消费税收入占OECD国家税收总收入的30%。根据应税商品的数量,消费税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有限型特别消费税,其课征范围主要包括烟、酒、机动车、石油等传统消费品,应税消费品一般不超过10-15种;第二,中间型特别消费税,其课税范围进一步扩展至食品,应税消费品一般不超过15-30种;第三,扩展型特别消费税,其课税范围更加广泛,应税消费品往往超过30种,涉及更多的消费品及生产资料。
现行消费税制对15种商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消费税征收环节涉及生产、批发、零售、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现行消费税征收以生产环节为主。以上税目,除金银、铂金、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外,其他均在生产环节征收。相较于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纳税人数量较少、规模较大、内部会计核算较为规范,有利于稳步提升消费税征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