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的理论成果时,列举了“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关键节点上大多采用了“把有关权利增加属性、适当分离以达到突破性效果”的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集体经济法》),对包括土地等在内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权”,一方面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对与“量化”有关的问题作了多处规范。这种把“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改革智慧,是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在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
T中
《农村集体经济法》与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
2024年07月08日 11:23
-
-
陈利浩
九三学社中央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广东省政协提案工作研究会副会长;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名誉董事长。历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广东省委副主委,广东省政协常委、提案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
《农村集体经济法》对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是马克思“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设想的实践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观点频道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作者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上述文章及图片。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相关阅读
-
CEIC聚焦|上周食用农产品价格继续回升 生产资料价格小幅上涨
2018年06月07日
- 2013年07月02日
- 2010年09月14日
- 2007年11月02日
- 2007年10月24日
- 2000年06月05日
免费订阅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财新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