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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就是民间的

2006年02月20日 00:00

  陆磊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金融交易合约受法律保护;二是民间金融组织如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纳入金融法规监管体系。关于第一个问题,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交易无疑均属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围,本身已经处于法律调节领域;对于第二个问题,一旦民间金融组织被纳入监管,那么其性质与正规金融将不存在实质区别,仅仅类似于新设立的股权结构多样化的民营金融机构,即使其所有权存在差异。

  我们在讨论民间金融的时候,必须把“有组织”和“偶然性”的民间融资行为加以区分,必须对“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融资性质进行界定。一般,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即使在正规金融极度发达的经济体中依然存在,我们称之为商业信用;但某些有组织的金融形式是否应该浮出水面并纳入金融监管,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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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冯仁可

陆磊
陆磊,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央行研究局局长。1996年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1995年起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经济金融处、研究局国际金融处和招商银行研究部工作。曾在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研究中心、澳大利亚财政部财政政策司进修、工作,并获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学者。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研究员;招商银行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原广东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广东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