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磊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金融交易合约受法律保护;二是民间金融组织如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纳入金融法规监管体系。关于第一个问题,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交易无疑均属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范围,本身已经处于法律调节领域;对于第二个问题,一旦民间金融组织被纳入监管,那么其性质与正规金融将不存在实质区别,仅仅类似于新设立的股权结构多样化的民营金融机构,即使其所有权存在差异。
我们在讨论民间金融的时候,必须把“有组织”和“偶然性”的民间融资行为加以区分,必须对“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融资性质进行界定。一般,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即使在正规金融极度发达的经济体中依然存在,我们称之为商业信用;但某些有组织的金融形式是否应该浮出水面并纳入金融监管,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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