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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007年10月22日 18:00
确保多数人拥有财产收入须两条腿走路:多数人能进入资产市场;共有财产收益“向下流淌”的社会再分配机制
确保多数人拥有财产收入须两条腿走路:多数人能进入资产市场;共有财产收益“向下流淌”的社会再分配机制

  【栏·金融论道/栏作家 陆磊】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主义者(The Federalist)》第10卷中写道:“派系斗争最一般和最持久的根源,一般都是多样的且不均等的财产分配”。正因为如此,在大多数经济体中,收入、财产和私人产品的再分配,都是学者观点和政策争论的主要领域。一个极端的例子是近年最发达经济体之一的法国,多次在巴黎街头发生骚乱。在其后举行的总统选举中,收入分配也成为候选人之间的一个主要意见分歧。
    作为一个高速成长中的经济体,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逐步累积中的社会财富归属以及再分配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问题的核心在于“财产性收入”。什么是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及如何确保“更多群众”参与获得财产性收入?
    一个显然正确但不够完备的理解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必须拥有财产,比如存款利息和房产租金收入的前提是拥有存款和房产。这里的关键因素在于两点:一是收入在覆盖支出后存在储蓄性结余,或者劳动报酬在覆盖劳动力成本后仍具备拥有财产的可能性;二是其收入结余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或高于市场准入门槛——简单地说,他买得起财产。这是笔者在之前的栏文章中一再强调的为什么必须调控资产(或财产)价格的基本动因。
    然而,上述理解还是不完全的。如果说这是站在“私有”财产角度上看问题的话,一个被忽视但极具紧迫性的问题是公有财产收入的分配问题。比如,当我们一再观察到城市的某些地块被拍出天价,一个又一个“地王”出现,有必要追问拍卖收入的走向;在农村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农地的集体性质和收益权是否具有平均分布特征是十分重要的。由此,土地收益权在理论上不应属于政府,即使政府拥有处分权;共有财产收入应该无差异地分配给社区居民,这才是财产性收入得以提高的第二个根本问题。
    我们可以看一些个案:在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上,土地作为优质资产起了很大作用。貌似公平的政策隐含着极大的再分配不公平:一方面,居民把自有的存款作为财产交给金融机构配置,在各种原因和背景下造成了不良资产,然后再用共有的土地或财政性资产确保自身存款的安全,即所谓金融稳定。在这种自身财产(土地)对自身财产(金融资产)的循环保障中,受损的似乎总是多数财产持有人,那么,谁是受益者?因此,确保多数人拥有财产收入必须两条腿走路,既要确保多数人能够进入资产市场,又要实现共有财产收益“向下流淌”的社会再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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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陆磊
陆磊,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央行研究局局长。1996年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1995年起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经济金融处、研究局国际金融处和招商银行研究部工作。曾在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研究中心、澳大利亚财政部财政政策司进修、工作,并获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学者。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研究员;招商银行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原广东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广东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