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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界限

2011年10月24日 12:00
忘记温州,预留基础货币,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兴市场泡沫破裂,或许是我们真正审慎的选择

  近来,“温州市向人民银行申请600亿元专项再贷款”已被辟谣。当然,这不意味着人民银行对温州或类似金融债务所引发的金融风潮置身事外。对此,需要厘清三个有关金融稳定的基本问题:第一,央行的金融稳定职能边界,即救助谁以及按照什么方式实施金融稳定职能;第二,有没有比央行最后贷款人工具效率更高的救助手段;第三,是否具有需要央行救助的金融不稳定因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无论国务院是否允许,人民银行都不可能向地方政府提供借款。在温州或类似民间融资问题发生后,正确的做法绝非承诺救助,而是应按如下程序实施操作:第一步,由银监会清查金融机构对民间融资的参与度;第二步,构筑相应的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的防火墙;第三步,对深度介入民间融资且影响兑付的银行实施关闭,并向央行申请特种借款以向存款人(而非参与高利贷者)实施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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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陆磊
陆磊,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央行研究局局长。1996年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1995年起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经济金融处、研究局国际金融处和招商银行研究部工作。曾在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研究中心、澳大利亚财政部财政政策司进修、工作,并获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学者。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研究员;招商银行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原广东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广东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