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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司法公正:民众感受比客观标准更有意义

2016年08月08日 10:57
主观上调查民众的公正感受,要比公正的客观标准更有实际意义。这是因为,社会心理对法律制度是否正义的感受与评价,将影响人们对法律制度和程序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特别是服从还是不服从、自愿服从还是被迫服从

  【财新网】(专栏作家 侯猛)对于司法特别是法院而言,没有哪一种价值像公正那样重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法治决定》”)中,关于司法部分主文开宗的第一句就讲:“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那么,如何评价司法公正?特别是如何以社会公正为参照来评价司法公正?根据有限观察,评价司法公正的做法大致有四类:第一类是政策制定者的制度安排,将某些制度视为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类是法律实施者对具体制度加以指标量化,从而测定司法公正的程度。第三类是专业法律研究者的问卷调查,设定相关问题,根据法律职业群体和民众的回答结果,推断司法公正的效果。第四类是跨学科法律研究者的设计实验,测量民众的公正感受和认知程度。而第四类评价,则直接关涉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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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财新网“社会万象”专栏作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