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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网络暴力须多维综合施策

2024年06月24日 09:53
网络暴力治理之道在于参与成本的提升与维权成本的降低
一段时期以来,网络暴力的实施门槛较低,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较高。图:视觉中国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空间滋生蔓延的严重失范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网络秩序,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甚至引发受害人精神疾病或自杀等严重后果。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将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彰显了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惩治网络暴力和加强网络治理的决心。2024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涵盖了网络暴力信息的主要表现类型,并规定网络暴力的治理既需要国家和各级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也需要相关行业组织自律,形成多主体协调参与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模式,传递出国家严厉打击网络暴力信息的讯号,以及施行网暴治理有效机制的长效立场。

现实挑战:网暴者的低实施门槛与受害人的高维权成本

  从根源上讲,网络暴力的产生与网络空间的自身特性以及变革期社会冲突矛盾的加剧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一段时期以来,网络暴力的实施门槛较低,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较高。一方面,随着网络的发展普及,各类网络社交平台的用户人数大量增加,便捷的平台操作模式进一步降低了网络施暴的技术性门槛,网民简单的跟风评论、转发等行为就可能为网络暴力的蔓延提供支持,网暴参与者往往不需要付出很多成本就可以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一些网民面对负面情绪,选择在数字空间里中进行宣泄,通过贬损他人、恶意评论等发泄自身情绪,或者通过带节奏等方式获得认同感,弥补现实生活中的心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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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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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联合国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问题高级顾问。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信息化百人会数据治理委员会主任。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助理研究员、访问教授。意大利都灵大学合同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专家。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法学专家库专家。QS集团世界高校学术声誉调查专家库专家、欧洲法学权威期刊《Diritto Penale XXI Secolo》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