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和赞扬。但近年来在财政情况紧张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到趋利性执法的推动,偏离了反腐的正确轨道,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和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去遏制和纠正趋利性违规执法的问题。这其中还有一个值得引起关注的现象就是,伴随着趋利性执法,一种被称为约定贿赂的案件日益增多,这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
所谓约定贿赂,就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交付行贿钱物。这种约定往往只发生在两个人的口头之间,并无客观证据,而双方的口供则主要是在当事人受控审查的期间取得的。同时在正式开庭时,当事人往往推翻自己在受控状态下的口供,提出口供是在被胁迫状态下取得的。重客观证据而轻信在押口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历史上付出众多冤假错案的教训之后所得出的重要经验。实际上,当事人一方否定的无客观证据支持的口头约定,在民事法庭上就根本不会被采信。在涉及贪腐问题时,由于受贿方在请托人多年后违约的情况下,通常不能也不敢追究对方不兑现的责任,特别是在涉嫌受贿人已经权力不及的情况下,当事人当庭否认的发生在多年前约定贿赂案的大量出现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相反,它极易成为趋利性执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缺口。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