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火线评论
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明确表示不鼓励校园相互检举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案件原告宋同学趁被告周同学不在,从其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同学一瓶牛奶。而后被告周同学将宋同学的头、手等部位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认定由打人者周同学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同学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方面还表示,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