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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阻击”国际航运巨头反映了什么?

2014年06月23日 11:32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缺少一个明确且统一的、连续的实体法标准
2011年12月27日,江苏南京,长江航道上的货轮。 王启明/CFP

  展望

  商务部看似成功地阻击了国际三大航运巨头的合作计划,但航运业合纵连横是大势所趋,且只会变得节奏更快、更灵活。处于困境的中国航运企业、港务企业必须拥抱竞争,主动融入国际合作,提高效率,而非坐等政府再次施以援手或逃避竞争。和国内恶意拖欠诺基亚等专利授权使用费的手机制造企业不同,中国大型航运企业只有参与国际竞争才能带领几十万职工一起走向盈利、生存下来。

  2014年6月11日,媒体披露交通部与商务部在P3合作计划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6天后,最终商务部宣布阻击国际航运巨头的6天前,84岁高龄的吴敬琏教授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出席“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4年年会”,对党的十八大三中决定中的核心原则和目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进行了精辟的阐释。他提出:“竞争性的市场是市场的灵魂,但是因为我们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各种各样有行政背景的垄断的出现,所以它就缺乏竞争性。因为跟权利的关系不同,不同的主体力量就不同。……因为我们市场有各种权力的干预,所以这个市场是无序的。从消极的方面来说因为有各种权力的干预,从积极的方面说就是缺乏法制。经常是红头文件来治国,而不是根据一个法律,在统一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有序的市场就是说我们这个市场体系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无疑,商务部禁止P3合作计划,又为我们理解这段话增加了一个鲜活的例子,使我们有机会再次回顾和深入了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则与实践,重新审视《反垄断法》生效6年来的问题与困境。

  商务部阻击航运巨头P3的合作计划直接反映了改革者必须面临的问题:

  1. 我国《反垄断法》由三大执法系统负责执行的模式存在很多问题,职权交叉与法律适用尺度不统一,难免使企业无所适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很大;

  2. 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审查个案时,在程序上极少在遇到疑难大案时主动召集听证会,在实体法适用上存在一系列不规范、不严谨、甚至没能严格援引商务部自身颁布的规章分析和举证,在已披露的附条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中,也没能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在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和附加条件上,存在太大的恣意性;

  3. 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立案没有建立严格的披露制度,(涉及马云收购恒生电子之类的大案,甚至只能通过商务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的方式来披露,)对无条件批准的案件披露的信息也还太少,以至于不仅外界难以充分了解法律适用的尺度,甚至在商务部反垄断局领导自己在撰写有关细化经营者集中概念的文章时,无法援引我国已无条件批准的大量案件进行论证分析(参见尚明,孔玲,叶军:《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浅析》,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导致相关概念的解释直到2014年6月6日才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初步完善;

  4.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相关当事人及第三方企业支持与反对经营者集中的意见从没能在已经公布的案件公告中予以披露,那么在《反垄断法》适用尺度本身不统一、不规范、缺乏连续性的情况下,不进行这方面的披露,也就等于为基于其他利益考量,干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预留了巨大的空间;

  5. 六年来,没有任何当事人对商务部禁止批准或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案件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这背后或许有很复杂的原因,甚至我国法律文化上的某些特色造成的,尽管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外企,而外企在欧美对执法机关类似处理决定的诉讼却不在少数,那么在这样的反差下,企图干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中立性的游说力量也必然会更加肆无忌惮,以至于外界难免担忧其可能影响的不仅是那些被禁止或附条件批准的案件,还很可能涉及虽未披露细节但都被无条件批准的案件;

  6. 反垄断执法中立性被干预的情况,并非商务部一家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而且其在今年7月1日生效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只会加剧人们的这种担忧;

  7. 确保反垄断执法中立性,从而真正形成我国的竞争政策,使反垄断法执法真正服务于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认可的、《反垄断法》第4条早已明确规定的使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需要形成切实有效的机制监督反垄断法的运行,尤其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空转,其大部分法定职责未能实现,至今尚无一起诉执法机关的案件出现,司法系统内部在《反垄断法》适用与理解上缺乏统一,甚至与执法机构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的情况下。

  马士基,P3合作计划的主导者,已经表示尊重商务部的决定。这并不影响它和达飞、地中海航运及各自的投资者作为被商务部禁止批准决定直接影响的相对人,最终决定通过中国律师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真如此,商务部、中国法院也将有机会重新审视该案,纠正该案处理中显而易见的错误,尝试不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特定企业、地方政府利益考虑左右地适用《反垄断法》,并为规范日后相关法律适用工作提出新的、系统的、法治化的要求。

  在2014年7月1日到3日,WTO世贸组织将对中国贸易政策进行双年审议。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运行情况,会是世贸组织许多成员国和他们代表的企业都非常非常关注的问题,必然会引起新一轮的争议、质疑,甚至严厉的批评。我国的执法机构和学者固然可以在WTO等国际平台上给过去六年的反垄断法执法进行辩解,例如禁止P3合作计划。但问题和争议是客观存在的。

  改变,如何改变?或许改变的动力可以来自于外部压力,但最终还得由改革者自己来。希望商务部禁止P3合作计划及其可能引发的争议,最终能给《反垄断法》运行带来脱胎换骨的变革。■

  作者为为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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