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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法院禁止录音录像如何保证公信力

2016年06月08日 16:33
T中
相关禁止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应考虑:第一,是否明示,告知是否以得体方式;第二,各方都要严格遵守,而不能只用来约束其他主体

  【背景】6月7日,广西律师吴良述被打事件联合调查组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称,法警确有滥用强制手段,但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同时,初步调查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对于南宁官方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吴良述提出质疑,他认为“法警殴打我本人是钢铁般的事实!”“该调查组企图以最高法院的一份内部意见生硬地扯出来做挡箭牌,欺骗天下,混淆视听!”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双方争议的“殴打”行为?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的录音录像的规定,效力怎样?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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