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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如何补短板

2020年05月25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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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往往将权力归于行政权力的顶端,但又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件和明确的程序,导致一方面很难对地方层面突发传染病问题快速反应,另一方面又为行政随意性打开了大门

  【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制定,并于2004年和2013年经过了两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一次修订,恰是在2003年SARS疫情之后,该法在修订后虽然引入了一些先进做法,如建立传染病国家预警制度(第19条)、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第26条)、传染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第三章)等,但一直以来也存在不少缺陷。2018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就在肯定近年来成绩的同时,指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不足和短板。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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