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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布如何及时透明: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几点修改建议

2020年02月17日 17:1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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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及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全部条款发现,预警与公布之间是可以有间隔的,可以先内部预警、通报,然后再“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2月4日,一名隔离人员拉开窗帘。基于此次新冠疫情的应对情况重新审视相关法律,从程序法及证据学的角度看,1989年通过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条例、预案中关于评估、预警及公布的规定显现了一定的问题。图/马夏歌

  文|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基于此次新冠疫情的应对情况重新审视相关法律,从程序法及证据学的角度看,1989年通过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条例、预案中关于评估、预警及公布的规定显现了一定的问题。

  一、建议明确《传染病防治法》“预警”及“公布”的含义,明确规定信息公布要及时、准确、持续及透明

  该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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