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基于此次新冠疫情的应对情况重新审视相关法律,从程序法及证据学的角度看,1989年通过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条例、预案中关于评估、预警及公布的规定显现了一定的问题。
一、建议明确《传染病防治法》“预警”及“公布”的含义,明确规定信息公布要及时、准确、持续及透明
该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