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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示范价值

2021年08月27日 12:06
T中
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的制度。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只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法院才可以裁定豁免其债务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曙光)2021年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又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的制度。在这里,“诚实而不幸”的定语很重要。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而只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法院才可以裁定豁免其债务。因此,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证明申请破产的个人“诚实而不幸”就很关键。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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