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炳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廖婧文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经历了偏向救济债务人和以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两个阶段。1841年的美国破产法首次将破产的适用对象延伸至非商人,经由19世纪,美国国会对破产立法进行了多次废改立,体现出明显亲债务人的倾向。全美在1940年、1950年、1960年和1970年,分别仅有52,320,33,392,146,643和194,399件破产申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1978年《破产法典》颁布之前,美国破产申请的数量非常有限。1978年《破产法典》奠定了美国现如今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样貌。美国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私营企业。美国个人破产的缘起与发展与企业家精神密不可分。相应地,美国破产法包括为个人承担创业风险提供激励的条款。美国破产法的“重新开始(Fresh Start)”政策为那些把资金投入美国经济的人提供了社会安全网。尽管有利益集团不断鼓吹美国破产法中以对个人债务人宽宏大量为特征的“重新开始”政策,但是即使那些主张为经济脆弱的个人提供最广泛“重新开始”机会的立法者,也转而倾向于限制个人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资格和范围。立法者对个人破产滥用的担忧是这一转向的主要原因。直至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 BAPCPA)通过,美国个人破产法的基调由亲债务人,转向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