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 陈宝成
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或司法官员,不仅是宪政国家的通识,也为中国宪法和法律所肯认。
中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中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在重申宪法上述规定的同时加以补充: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职务。
不过,上述宪法和组织法条文的执行效果,在有的地方并不理想。
5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贾东军省公安厅厅长职务;今年2月13日,海南省人大五次会议补选贾东军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意味着,在贾东军去职公安厅长前的百余天内,他一身三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省长助理、海南省公安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