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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慎用刑法

2013年05月16日 19:17
李晓航“以客带货”入关时不进行申报,实质上是一种逃税行为,首先违反的是行政秩序,而刑法修正案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财新记者 邢昀

  近日,备受关注的离职空姐李晓航海外代购案二审出现转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李晓航曾在某航空公司任空姐,2008年离职后与男友在淘宝网上开了化妆品店。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赴韩国带回化妆品29次,通过“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

  201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晓航等三人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多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