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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教育分类管理的西方经验

2015年11月18日 15:44
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可以使捐资和投资资金放心合法地进入教育领域,可以使不同类型的教育发挥自己的特长,各司其职

  【财新网】(专栏作家 袁绪程)为什么需要对私立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否国际惯例和发展趋势?我们该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兴办营利性学校,并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私立教育分类管理已是多数国家的惯例

  大多数国家,无论是欧美日发达国家、前苏联转型国家,以及亚非拉发展中和新兴国家,对私立教育都实行分类管理。因为这些国家不同程度允许某些教育领域的营利性,存在着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类不同性质的私立学校。

  何谓分类管理?从字面上的意思看,就是对不同办学的目的和行为进行合理规范和实行差别政策。将这个概念拆开,就是分类的标准、管理的准则。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是否“营利”作为分类的标准,来判别办学目的和行为。那么,什么叫“营利”?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获取利润或回报。非营利就是指不能获取利润或回报。谁不能营利或获取利润和回报?不是指学校本身不能有营利,而是指包括捐资者、出资者和管理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能获取“利润”或“回报”,这就是著名的不能分配原则(它的法律术语被称为“禁止分配限制”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由于包括出资人和内部管理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获取回报,整个组织也就不会有追求营利性的私利动机和行为,也就是说追求教育的公益性就成为组织的目标。这就是非营利性。反之,允许个人获取“利润”或回报,就是逐利的商业行为,即非营利性。既然办学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和营利性商业性之分,或者说既然存在着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办学,那么采取不同的规制和差别政策的分类管理就是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事。反过来说,如果不允许营利性办学,也就不会有分类管理,而只有单类管理。因此,分类管理不是一个既与的先验的理论概念,而是一个变化中的实践概念,它的事实含义源于“既与的事实”,它的价值含义源于西方文明的自由、公平、效率与法治的价值。试想,如果不能自由办学,也就不可能有营利性学校,如果没有公平和效率,就不可能有差别性的分类管理,就会“吃大锅饭”,“一锅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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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经济学研究员,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任广西经济社会技术发展研究所所长、香港桂江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广西政府清理整顿信托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改革》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等职务。研究领域为制度经济学、公共政策、中国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发表论文、调研报告和专著共计300多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