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李稻葵教授在一则短视频中谈到信用修复。他的基本立场值得肯定:失信惩戒不应成为永久处罚,已经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应当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办理官方信用修复不应收取费用,更不能让非法中介借机牟利。
但是,这则面向公众的科普,在具体概念和制度渠道上存在明显混淆。视频将公共信用信息、个人金融征信、司法失信以及互联网平台上的信誉评价放在一起讨论,容易使人产生一种印象:只要个人遇到“信用问题”,就可以到“信用中国”查询和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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