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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募REITs税收制度如何改进

文|方玉红 王莹
2022年07月06日 10:30
应逐步建立配套的税收制度,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加大各环节税收优惠力度

  在中国公募基础设施REITs试点施行一年多后,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公告》(以下简称“税收新政”),对于公募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施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在底层资产获取阶段,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交付底层资产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向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可延缓缴纳所得税。自此拉开中国公募REITs税收配套制度建立序幕。

一、当前中国公募基础设施REITs税收制度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下文简称“《指引》”)要求,中国公募基础设施REITs需在公募基金层面募集资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主动管理运营。其交易结构可概括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如图1所示,其中涉及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四个层级,考虑到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债权”的需要,还有可能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之间加入私募基金层级。

  根据公募REITs的具体运作过程,可将其税收政策从设立、持有和退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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